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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09: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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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可可 于 2014-4-16 10:03 编辑
法与德、法与理是有区别的。罪与非罪未经国家审判机关判决,谁说的也不算数; 即使经国家审判机关判决其有罪也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型施罚,除此之外谁也无权行刑。当然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正在施行的、可预见后果的犯罪行为时,为保护自己、他人、国家和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的制止而施行必要的、适度的暴力打击行为令其失去施行继续犯罪、反抗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反抗、终止犯罪行为,或者已失去反抗能力,公民个人、多人和公安人员不能对其施行过度的暴力。否则违法,应受到国家公诉机关起诉,追究过度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是一切社会行为的最基本的公共准则。法治时代,人人都需自觉守法,依法行事,不可以情、理来代替法律,想当然地认为合理就合法,众意则法从。如果你在处理此事情上以情、理代法,那么,在另一件事情上,别人也可以他们认为合情合理的“众意”标准来对待你,这样社会生活就没有一个准则和裁判权威,那么,这样的社会不是混乱不堪么?谁的势力大谁就说了算,军阀、村霸族首、恶道社团、土匪、黑社会这些人多势众的人就会充当判官和行刑者,随便对弱势者打、砸、抢、关、杀。你愿意天下成就个样子么?支持民众对犯罪嫌疑人不交国家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而自行施刑的人们,想想其后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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