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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09: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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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县检察院缺少做人的良知——假造诈骗诉受贿
广西恭城县检察院灯下黑——检察官服务大厅打人无人敢管
我叫谢剑庆,广西桂林市恭城县人,身份证号:452332195909020018.现住恭城县茶东路4号, 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这里我向你们实名举报:广西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思龙、反贪局长欧涛违背法律造假案;恭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江涛在检察院的服务大厅殴打我致左耳失聪。
一、恭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权践踏国家法律——假造诈骗诉受贿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蒋思龙、反贪局长欧涛2012年违法制造了一起利用虚假诈骗事实来起诉受贿罪的案件:
(一)、指鹿为马,发布虚假信息,蒙骗网民,欺上瞒下。
2012年5月28日,恭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思龙在正义网上公开发布《广西恭城首例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被告人被公诉》的新闻报道中写道:与农机管理站负责人内外“合作”,共同套取十多万农机补贴款,事后多次给予“搭档”好处费。近日,恭城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新闻报道纯属虚假:
1、共同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十多万已经涉嫌诈骗犯罪;而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并没有依法对龙某以诈骗嫌疑提起公诉,为什么?!
2、恭城县检察院指控我受贿罪的事实就是我提供虚假协议给龙某套取了国家补贴款:
①仅问了134份协议的身份农民本人及旁人亲友一次,就得到统一回答“未购机、未出借身份证”;
②仅凭龙某的供述是“持公诉机关精心挑选的134份协议到自治区农机管理中心申报领取了国家补贴款;历时两年、多次诈骗、次次得手。
③这134份协议的甲方上有部分是本人签名。
以上三点仅仅证明了龙某和本人有套取补贴款的嫌疑,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合并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认定依法判决。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却对法院隐瞒了龙锦晓诈骗事实的真相,用假造龙锦晓套取农机补贴款的事实来指控我提供134份虚假协议收受龙锦晓25000元,没有龙锦晓套取农机补贴款的事实,哪来的虚假协议?
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134份协议是虚假的,那么:只要龙锦晓将134份虚假协议放到了自治区农机管理中心的桌面上,就构成了诈骗罪,无需考虑龙锦晓是否得到补贴款;只要虚假协议是我提供的,就构成了诈骗合谋,无需考虑龙锦晓给了多少钱给我。
2、纵观全国套取农机购机补贴案的系列案件关联程度非常紧密,案与案的许多环节是互为原因与结果,龙锦晓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十多万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它属于数人犯数罪、数罪同案、前罪牵连的案件;没有龙锦晓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诈骗行为,就没有玩忽职守、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副检察长蒋思龙、反贪局长欧涛拿无辜的小民开刀暗藏着什么玄机?他们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做人的良知。
(二)、龙锦晓没有申请农机补贴款的合法资格
1、桂农机办【2008】26号文件关于公布2008年度广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商(厂)的通知证明,08年龙锦晓不是农机补贴产品供货商(厂),没有具备到自治区农机管理中心申请农机购机补贴款的合法资格。公诉机关提供的09年广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文件{桂农机办【2009】23、31号}仅仅能够证明龙锦晓是重庆美琪微耕机厂一级经销商,合法到自治区农机管理中心申报农机补贴款,其余的同样没有合法资格。检察院故意向法院隐瞒了【2008】26号文件。公诉机关指控的134份虚假协议书,经过县农机局的审核批准。其中:
1)、广西雄飞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俊初)生产的雄飞耕整机有62份
2)、容县新桥微拖厂(法人代表郑厚孟)生产的新桥耕整机15份。
3)、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伟军)生产的桂花手扶拖拉机有17份。
4)、桂林高新区科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军民)生产的科丰小型水稻收割机6份。
5)、 南宁长常顺动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兆琀)生产的耕整机4份。
6)、广西宏兴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毅坚)生产的宏兴耕整机1份。
以上补贴生产厂家持相关手续到自治区再次核实无误后,补贴资金才能安全地转移到他们的账户上,厂家销售了多少台农机产品,国家就补贴多少台的资金给厂家。与龙锦晓毫无关系。
(三)、我与农民签注协议书完全是本职工作。
1、在农机购机补贴工作中,我的工作是核实农民的身份,只要身份人是农民或是政策规定可以享受购机补贴的人员,就可以签注协议,并不规定要求本人亲自办理。
2、与农民签注协议是提供给农民差额购买补贴机的的凭证,并不是到自治区申报领取补贴款的凭证。
3、签注协议后农民可以在30天内自由地选择购机或放弃购机,购机事实的确认必须经过县农机局的审核批准才能通过上报自治区。也是农机经销商行贿的关键环节!
4、08年09年我县小型耕整机指标充足,只要农民提出申请,就完全可以签注协议,无需控任何人来提供,任何农民或经销商来办理签注协议都是顺当的,没有设置签注协议的门坎费。大型拖拉机指标紧张,其指标的分配权在县农机局。
(四)恭城县检察院指控我收受老板韦嘉尚45000元完全是虚假事实
1、公诉机关指控我08年帮三位农民购买了三台大型拖拉机,而这三位农民08年并没有在恭城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和签注补贴协议,因为大型拖拉机08年仅有的2台指标让农机局长分配完了,老板韦嘉尚08年没有在自治区领取到这三位农民的补贴款。也就是说这三位农民的名单根本就不在08年恭城县农机购置补贴情况表中。08年整个农机局的工作人员都没有职务之便的可能。公诉机关用09年经过掌握审批大权的县农机局领导审核批准过的三份补贴协议书来作为证据指控我。
2、08年09年广西农机购置补贴是“差额购机,直接补贴”,农民黄三桂、梁秋林证明凭协议在我手中领到18000元19000元本身就已经涉嫌诈骗。
3、韦嘉尚的证词与公诉机关的指控金额不相符。
以上三点,恭城县检察院在弄虚作假、对法院隐瞒事情的真相。
司法不公正、检察官造假办案陷害百姓,必将引起社会动荡,检察官为了自身的利益,知错不纠,必将引起受害人极大愤怒而走向极端!请问副检察长蒋思龙、反贪局长欧涛和打人:今天你们认为自己是检察官,可以耀武扬威,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就能当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一样被冤枉,甚至徘徊在死刑的边缘,如果有那么一天,你们会怎么想?
根据法律程序,本人于2015年3月25日正式到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恭城县检察院制造龙锦晓虚假诈骗的事实来指控我受贿”为由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纠错,撤销恭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恭检刑诉(2012)52号起诉书】的决定。还申诉人公道!还法律公正!
二、检察官在服务大厅打人至我左耳失聪报案至今一年半无人敢管
2014年1月27日上班时间,我持起诉书来到恭城检察院的服务大厅,当时值班的是两位女同志,我请问她们诉讼科在哪里,她们看了我的起诉书,说办案的当事人不在,我就坐在服务大厅耐心等待了将近半个小时,仍不见人,我询问当班人员,难道那么大的检察院就没有一个人懂法的,请你帮我叫一个人办案人员出来解释。就这样在检察院的服务大厅遭受检察官的殴打至左耳骨折(现已失聪)。这期间,我做了:
1、2014年1月27日,在检察院的服务大厅遭打后,我随即到派出所报了案。
2、2014年1月27日下午,到县医院办理了CT检查的登记手续,
3、2014年1月29日,将CT检查报告单交到派出所。
4、2014年2月1日,早上,到检察院找检察长,值班人员说检察长不在,我将材料交给了当班人员转交检察长。
5、2014年2月7日,到派出所询问打人的事情并告知他们我的耳朵还痛要他们尽快处理。
6、2014年2月8日早上,我又去派出所要求解决打人的事。当班人员说所长不在。
7、2014年2月10日,我再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打人的事。当班人员又说所长还没有回来。
8、2014年2月11日早上到政法委反映,当班人员看了我的材料,答应过问这事。到人大反映,当班人员说主任开会没有回来。到县纪委反映,他们说打人和案件都管不了。
9、2月14日,到政法委正式提交控告状。
10、2014年2月21日,检察院的副检察长蒋思龙、孟纪检组长、控告申诉科唐科长及两位工作员到我家,当着几位村民的面,我要蒋思龙副检察长解释:
①检察院指控龙锦晓是套取了国家补贴款后给了我25000元,龙锦晓套取国家补贴款是否构成犯罪?检察院为什么不对龙锦晓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而仅以行贿罪提起公诉?
②打人的事情怎么处理?对案子的事情,他们闭口不说,对打人的事,蒋副检察长公开解释说:打人是个性问题,哪个人都有个性。我不明白,人民检察官可以凭个性在服务大厅打人?!(当时有附近村民在场所闻)
11、2014年中央巡视组进驻广西时,我写了份控告信给他们,他们转回地方处理,我不知道中央驻南宁巡视组是如何督促他们办理,也不知道恭城县检察院是如何给予巡视组答复的,总之,恭城检察院既没有找我解释案件的问题,也没有处理打人的事,只是用书面给了我一个回复(附书面回复),说我是持判决书去闹诉,我说你们可以调监控录像,我是怎样闹诉的?检察官是怎样打我的?
12、2015年3月25日,我到恭城所属管辖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时同时提交了打人的控告状,至今没有给我一个答复,恭城检察院仍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如同僵尸。
13、2015年5月19日下午3时到恭城镇派出所,先找所长,答复不在,问当班民警一年前所报案是否处理,听后马上叫所长出来,我说:打人的事不能由检察院单方下结论,我报了案,你们就得帮处理,否则,我就到法院告你们行政不作为,所长听后马上派2民警开警车去检察院。我说过两天再来。
14、2015年5月25日到派出所询问打人的事,当班警察说所长不在。
15、2015年5月26日到派出所询问打人的事,当班警察又说所长不在。我问打人的事如何处理,他们谁也不理睬。
16、2015年5月27日,我再次到派出所询问打人的事,当班警察说所长不在,我说,那我等一下,这时所长就出来跟我交谈了,要我做了一个笔录,同时打人时的现场目击人黄香元也做了笔录。
17、2015年6月1日到派出所询问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当班人员说所长不在;
18、2015年6月2日早上到派出所询问打人事件的处理结果。当班人说所长不在。
此案极为特殊,检察院以假造的诈骗作为事实来诉受贿,罕见,可谓全国首例,极为值得让人深思。恭城检察官办假案还在服务大厅打人,底气从何而来?是谁给予的权利?是谁支持维护他们这样如此任性地践踏国家法律?检察官打人,检察院包庇,以权的级别大来极力阻止派出所调查检察官打人的事,这其中暗藏着什么玄机?老百姓打人,公安抓,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恭城检察官打人谁来监管?检察官是人老百姓就不是人?打人者不能为迷。老百姓无权无势,他们就当蚂蚁踩。我相信党中央,相信国家法律,但痛恨基层官员的违法所为,买官卖官,拉帮结派,对老百姓的控告申诉官官相护、欺上瞒下、控制律师、极力阻拦,他们认为,你到上面去告,上面还不是转下来给我们处理,正因为这样,他们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在依法治国的2015年恭城的老百姓同样无法伸冤。在我身心再次受损时,也深感中国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在平民百姓心中到底有多少分量?!检察院办假案,检察官打人,地方没人管、没人敢管,官员领着国家的俸禄、坐在办公室享受着空调暖气,不作为,乱作为,一句“领导不在”就把老百姓给予打发了,这是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
恭城县检察院真的没人性, 检察官殴打老百姓还包庇,
如此践踏国家法律造假案, 几十年的检察荣誉全扫地。
附:检察院新闻报道【广西恭城首例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被告人被公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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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首例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被告人被公诉
时间:2012-05-28 14:22:00作者:刘珊珊 蒋思龙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广西5月28日电(通讯员 刘珊珊 蒋思龙)利用朋友关系,与农机管理站负责人内外“合作”,共同套取十多万农机补贴款,事后多次给予“搭档”好处费。近日,恭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被告人龙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龙某为法人代表的恭城县锦鑫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恭城主要销售广西容县新桥牌、雄飞牌,南宁五菱桂花牌、长常顺贵威牌,重庆美琪牌等可以办理国家农机补贴的耕整机、拖拉机。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恭城县农机局农机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谢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便利,用恭城县本地的农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协议书、盖好公章,用虚假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协议书向自治区农机管理中心申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得到补贴款后,被告人龙某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分5次,给予为其提供帮助的谢某好处费25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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