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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恭城]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宣传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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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2-22 09: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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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2-23 14: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腾讯云
{:soso_e114:}
地热水御姐 该用户已被删除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2-25 17: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黑龙江省大庆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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