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和李某都是恭城人,还是交往多年的朋友。2010年9月,李某对冯某说,自己不久前到平乐县同安镇玩了一趟,附近的山上经常有野猪、兔子等出没,可以打猎,耍法蛮多。 “哪天带你去逛逛怎样?”李某问冯某想不想去。冯某听后来了兴趣,想到自己最近正好闲得无聊,去了之后不仅可以寻刺激,还能饱口福,机会难得。 “可是打猎要枪啊,去哪里搞?”“我那有。”李某说,家里长辈是猎人出身,会制造猎枪。几年前,他就自制了3把保存着。事后,冯某花900元从李某那买了一把猎枪。 2010年9月9日,冯某和李某各自带上猎枪来到同安镇的一座山上,并发现了野猪脚印。为了壮胆,李某又叫了3个朋友带狗上山追踪野猪。 然而,从当天下午3点至6点,几个人在山上转悠了许久都没打到野猪。天色渐晚,众人下山回家时,突然遇到了民警。 原来,他们扛枪上山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举报。经警方鉴定,冯某等人的猎枪可以正常击发,故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李某、冯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冯某有期徒刑3年。(记者徐超 通讯员陆俊书) 来源:桂林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