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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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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本帖最后由 茶城路人乙 于 2013-6-30 13:08 编辑
据了解,该宗土地于2003年桂林恭城翊龙傲锌化工有限公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给该公司三宗土地,土地证为恭国用(2006)第0450号、第0451号和第0452号,共计70亩,10年来,该公司除使用了第0450号土地建厂(共计20亩),其余的第0451号、第0452号两宗土地一直长期闲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条款,两宗土地应为闲置土地,政府应该对违法闲置土地进行查处。
为了打击开发商囤地,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出台多项政策、法规。自7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新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加大政府责任的同时,完善了闲置用地认定的办法和程序,再次明确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则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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