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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1月14日网友反映“11.9”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我大队立即进行了核实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2013年11月9日23时16分许,我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七星区朝阳路,发生一起轻型货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因当晚23时,大队两组值班警力都分别在穿山东路和尧山路段处理交通事故,大队在了解到伤者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的情况后,安排处置穿山东路事故的民警在处置工作完毕后再迅速赶往朝阳路现场。 民警于 23时50分到达朝阳路事故现场,首先依法按程序核实事故双方身份信息,并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轻型货车暂扣。期间,民警未发现轻型货车司机言语行为等外部特征有饮酒的迹象。 但电动车方人员称对方驾驶员有饮酒嫌疑,事故处理民警立即通知医院派员到现场提取血样检测酒精含量。因救护车正在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抽血工作需等待30分钟左右返回现场方可进行。 因当事双方亲友在事故现场进行调解协商,民警按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期间,当事双方调解未果,发生争执并伴有肢体接触,货车司机在救护车返回现场前,趁乱离开现场。民警拨打货车司机预留的电话号码,但未能取得联系。 为进一步处理该起事故,我大队先后于11月10日和11日两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大队部接受处理,但双方均未前来。11月13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到我大队了结此案。 针对货车司机擅自离开现场的情况,我大队正在以涉嫌交通事故逃逸开展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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