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贻俊曾伙同他人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3944.21克,经一审、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桂林广播电视台报道,46岁的罪犯诸葛贻俊系桂林市临桂区南边山乡人,2016年7月初,诸葛贻俊与另一罪犯李某商议由诸葛贻俊负责出资,李某负责去广东省陆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桂林市进行贩卖牟利。同月10日,李某将25万毒资交给毒贩“阿坚”后,购得毒品返回桂林,在桂林市七星区某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围观 | 运贩毒品13.4千克,桂林男子被执行死刑(详细案情披露)
公安人员从李某随身携带的红色冷藏保温两用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包,净重9978.6克,从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0.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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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旬,罪犯诸葛贻俊因没有收到李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遂又出资去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桂林市贩卖。同月23日1时许,罪犯诸葛贻俊的同伙乘坐的大巴车到达桂林市瓦窑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随后,公安人员在桂林市某出租房将诸葛贻俊抓获。经称量,5包甲基苯丙胺净重3965.61克。整个案件中涉毒总量达13944.2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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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贻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诸葛贻俊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刑终305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已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诸葛贻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11日上午,法院将贩卖、运输毒品罪犯诸葛贻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