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恭城瑶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各级党委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和决定、命令,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律行政处罚:(一)自2020年1月16日后从湖北或途经湖北返回、进入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的,不主动如实告知湖北旅居行程等相关信息的,不主动居家或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的;(二)影院、剧场、卡拉OK厅、图书馆、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不暂停营业的;(三)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打牌娱乐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四)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不实施隔离,或者将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的;(五)出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且不听从劝告,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六)具有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的,一律行政拘留。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予以拘留。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
五、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一律行政处罚。
六、具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一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