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恭政规〔2020〕1号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现将恭城瑶族自治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全县大气环境的危害,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限放要求
(一)禁放区域
1.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及高铁新区,其区域为:白马大桥沿滨江西路至县残联以东区域(含沿路两旁),县残联沿滨江路至燕岩大桥以北区域,燕岩大桥沿滨江东路至县卫健局以西区域,燕岩大桥至新街岔路口,县卫健局沿茶江河东段至茶江大桥以西区域,茶江大桥至高铁站,高铁站进站路口至路口村高铁桥,茶江大桥沿茶江河至县自来水厂以西区域,县自来水厂沿直线至全沙公路与叫化祖岔路口以南区域(含灰鼠岩、财贸印象小区、阳光盛景小区等),全沙公路与叫化祖岔路口沿进满塘村路至满塘大桥以南区域,满塘大桥沿西河至白马大桥以东区域。
2.除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车站等交通枢纽,公路、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
(二)限放区域: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0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对已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应急管理局不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贯彻实施。
二、违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宾馆、饭店、商铺、商场、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县生态环境局对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噪声、大气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环境评测数据。
(三)公职人员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纳入不文明行为进行实名曝光,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单位绩效考评。
三、举报奖励
公民有权对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210588(县生态环境局)、8212779(县应急管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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