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倒计时2天...... 每逢节假日,想必大家都很恼 到处都有人燃放烟花爆竹
禁燃不是说说而已,恭城14人因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不止逢年过节 平时新房乔迁的 深夜里也噼里啪啦燃放爆竹 居民们都对此怨声载道
禁燃不是说说而已,恭城14人因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0年1月13日起 恭城县部分区域及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但有的人, 偏偏无视法纪, 以为只是说说而已 这不, 摊上事了吧!
禁燃不是说说而已,恭城14人因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下面来看看部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例 近日,恭城警方连续处罚14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2020年1月16日上午,李某在嘉会镇嘉会街某酒店门口非法燃放爆竹,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恭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020年1月18日上午,陈某连在栗木镇北极街新房乔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恭城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0年1月18日9时许,陈某晓在恭城镇一酒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恭城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黄某万作为恭城镇某酒店安保人员未能劝阻客人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恭城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2020年1月19日上午,邬某某在龙虎乡龙虎街新房进火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恭城公安局机关依法对邬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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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一起来看看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8日经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 积极宣传禁燃禁放 主动对燃放行为说不 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家园 莫让喜事变烦恼事
禁燃不是说说而已,恭城14人因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再次重申: 恭城部分区域及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切记!切记!切记!
禁燃不是说说而已,恭城14人因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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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恭城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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