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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办理顺达通宝(商业)广场住宅楼《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求
恭城瑶族自治县房管所、国土资源局: 我们(恭城顺达通宝(商业)广场的商品住宅楼业主)分别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与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顺达通宝(商业)广场的商品住宅。该商品住宅于2011年底竣工,2012年初交付给我们买受人(注:按双方签订并报贵单位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是2011年10月31日前,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交房时实际推迟了两个月时间)。
按双方签订并报贵单位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后27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及县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十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出卖人最迟应在300个工作日内帮买受人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商品住宅按双方签订并报贵单位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时间2011年10月31日计算,距今已两年多、近600多个工作日,远远超出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约定的时限,出卖人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却一直未帮助我们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我们。我们几次到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反映,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让我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变得遥遥无期(注:该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按“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后270个工作日内”加上贵单位十五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最迟应在285个工作日内帮我们办理好,即2013年1月份左右办理好。但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同样没有履约,之前经我们多次交涉,才在2013年年底前办理好交给我们)。
现请求贵单位作为全县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单位,责成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给我们一个合理解释,同时明确好办结时间并尽快给我们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保证我们的正当权益,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盼!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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