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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焦点话题] 恭城4-1号重大交通事故[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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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4 05: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2013年4月1号晚19点43分时,本人妻子(中段人氏,枧头下乡工作者)骑电瓶车从莲花回恭城,到枧头村路边161线11KM 400m段(白线区外),停车准备拿车座下的包包时,被恭城势江人金某从后面开小车撞飞数米远后,经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后经交警部门对肇事者的酒精检测为277.85mg/100ml,属于醉驾,其本人既无驾驶证,而所驾驶的也是无号牌的凌志ES300。
    事发当时很多枧头村民在商店目击事故过程,并且有好心村民进行追赶肇事者,迫使肇事者返回事故现场。因此,过往车辆行人还误以为是两车相撞。另外,还有一些好心村民在帮找小孩子(因发现有我小女的新鞋子)。当时,有好心村民要求被迫驾车返回的肇事者先报警抢救人,而肇事者拒不报警,也未抢救本人妻子,好心村民只好自己报警110
     而今事故已过将20天,交警部门透露:据(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警声称:就我妻子的死亡也就不过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肇事者。而对肇事者的赔偿与交警部门的处理还没有结果。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提到: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果醉酒后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还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应按交通肇事逃逸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严禁酒驾醉驾、严禁无驾驶证驾驶、以及严禁无牌车、走私车、报废车等车辆在中国公路行驶的等行为。而中国公路是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应进行治安安全管理的。
   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是刑法修正案8被最新引入刑法的,主要惩罚醉酒驾驶行为本身,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即要构成该罪要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只能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该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醉酒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既然众所周知喝酒开车有危险,为什么还要喝酒开车?既然知道无行驶证不准开车,为什么还要开车上公路行驶?既然明知无牌车、报废车辆等严禁公路行驶,为什么还要驾驶上公路?何况如今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则。这难道不是知法犯法吗?难道不是明知故犯而为之的故意行为吗?  肇事者当时是以超过正常速度1倍的车速行驶,他在撞倒人后,非但没有立即没减速停车,反而继续开车逃逸,对于被害者的伤亡而不顾。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被害者还活着,而肇事者却
不履行抢救伤员的法定义务而逃逸,从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可以据此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性质已由当初的过失转为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已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财产、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危害隐患,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名最高可判死刑。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主观放任结果发生。
   
   按国家相关的法律肇事车辆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当于故意杀人罪。

  《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提供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修正的《刑法》已经将醉酒驾驶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人曾经多次向交警队提出调查追究车辆的连带责任。但交警队一直规避调查追究车辆、车主的连带责任。希望大家能够帮帮我,若有知道这辆车情况的乡亲可以论坛留言或者发手机158-7833-6610短信与我联系。信息证据可靠,本人必将知恩图报。谢谢。附肇事车照片:

[焦点话题] 恭城4-1号重大交通事故[复制链接]637 / 作者:情系茶城 / 帖子ID:102060[焦点话题] 恭城4-1号重大交通事故[复制链接]39 / 作者:情系茶城 / 帖子ID:102060[焦点话题] 恭城4-1号重大交通事故[复制链接]447 / 作者:情系茶城 / 帖子ID:102060
即使肇事人赔偿再多,人命也换不回。
   若醉酒肇事致人死亡,仅以金钱或牢狱几年即可了结而不被法律严惩的话,如此类似的命案将屡禁不止持续发生,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将永远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续因:犯罪成本低——能够赔偿的,赔偿了结(能拿钱买命);赔偿不了的,牢狱几年了结(可牢教换命)。
   原理:醉酒犯罪——因醉酒而犯罪,非因犯罪而醉酒。
   因此:提醒各人民群众出门小心“被醉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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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05: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情系茶城 于 2014-5-24 05:37 编辑

故意见死不救的弟弟获刑3年半

    真相水落石出,周兴很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其他多名当事人或因已经去世,或因时隔久远无法查证,警方目前暂未追究其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周贵参与追撵周兴,与其他人将已受伤但未死亡的周兴抬到山上,故意不予救治,他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周贵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而周贵提出没有打死周兴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昨天,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周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http://www.gc520.cn/thread-102034-1-1.html


本人妻子被撞后长达半小时之久,肇事者既不报警,也不履行法定义务抢救,故意见死不救、拖延抢救,并且与现场枧头村民狡辩否认肇事。请各位乡亲父老评定这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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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05: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感谢长期关注恭城2013-4-1重大交通肇事案的乡亲父老。本案于本月17号上午10点在恭城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旁听审理需持身份证入庭。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利华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莫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的阅卷、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和辩论意见:
一、代理人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利华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拼装车,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在量刑情节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存在如下应当加重处罚的行为。
(一)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应当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进行量刑
1、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明知和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被告人在201341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中供认“我感觉和什么东西碰刮了一下”,而现场目击证人在《询问笔录》中说“突然听到蛮大的一声碰撞声音”,目击证人证实:“突然听到一声碰撞的响声后,我抬头朝马路看,看见斜对面的马路上出现了一团火花”,再从肇事车辆损害严重,现场勘察显示电瓶车被撞飞出去20多米的情况看,当时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发生了事故。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没有尽到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的法定义务。恭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电话记录》显示是由某村民于2013411949分报警,此时离事故发生时间当日1943分仅为6分钟。而被告人向莲花派出所报警的时间为2012分,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长达半小时之久,既不向110或者120报警,也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因而延误了抢救伤员的最佳时机。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黄翠菊死于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如果当时能够提前半小时得到抢救,就完全极可能挽回她的生命。这足以证明,由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被告人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处罚。其一:被告人在明知发生事故之后驾车逃离现场,其没有任何正当事由,如担心被害人家属追打之类;其二:被告人在离开事故现场后并非去投案自首;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到其向莲花派出所报警的30多分钟时间里,没有任何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言行表现。相反,根据证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在返回现场后“他只是不停问我是不是他开车撞着人了,还和我讲是在他前面的车撞着人了,他去撵别个(人)的车搞到他的轿车追尾损坏了”,这表明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撞人后还心存侥幸、百般抵赖,这明显是有意回避法律追究责任。
代理人认为,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监控录像显示,充分证实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逃避法律责任。并且结合报警记录和现场目击者的施救过程,足以证明被告人逃离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在今天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否认驾车逃离现场,说“只向前开了五、六米就返回了”,这更进一步表明直至今日开庭,被告人仍在回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本案看,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了现场,从其当时的言行完全可以分析断定其逃离的动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因此,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已经完成。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不应获得轻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代理人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1、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实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行为,而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是在事故发生30多分钟之后。因此,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其为自动投案。
2、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层:“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是,本案被告人在肇事逃逸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返回事故现场时,仍然不承认是自己肇事。在今日庭审时甚至翻供狡辩,声称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只向前把车开出去五、六米远,被告人所说的这个距离,比他撞飞20多米远的电瓶车还要近,这明显是违背案件事实的。由此可见,被告人即使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可认定为自首。
再说,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层的定义,认定自首是建立在肇事者逃逸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本案被告人认定为自首,则反证了被告人逃逸的事实。
3、本案被告人即使认定为自首,由于其存在醉酒、无证驾驶,且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并依法不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醉酒、无证驾驶,且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导致年迈老人失去女儿,丈夫失去妻子,未断奶的小孩失去母亲。事故发生后,由于被告人没有购买交强险,仅仅支付了丧葬费用,使被害人家属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因此,应予以加重处罚
(四)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构成累犯,应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肇事者不仅犯罪情节严重、认罪态度恶劣,还不积极履行赔偿,以及综合肇事者前后犯罪(盗窃、敲诈、勒索)性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应当予以加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并且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还对现场目击证人否认自己撞人,甚至在庭审中当众翻供否认逃离现场,其认罪态度极为恶劣。由此可见,被告人金利华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事实存在,应予以认定。且由于其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不予认定自首。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予以采纳。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

                                      莫律师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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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5-24 06: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本帖最后由 情系茶城 于 2014-5-24 06:05 编辑

冤!不晓得恭城下次谁还会这样死?同类性案件,两种判决!4 M8 }& T% o& G- {9 s
   本人身为死者家属,恭城法院也书面通知了本人及律师出庭参与公审。 可是案件早已判决,本人及律师居然未得到任何通知!(本人2013-12月份曾到恭城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但立案庭告之须等刑事判决下来。)直等到今天才在广西法院网无意中看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如果是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二)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而恭城法院判决如此之久居然不通知被害人家属以及律师是什么行为?用意何在?故意不将判决文书送达被害人家属或诉讼代理律师,这不仅危害了被害人抗诉请求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行为已经侵犯被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的知情权。
秦可欣    发布于: 2013-11-20 14:55:50    点击 73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恭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利华,绰号:武松, 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20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利华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认罪,故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利华等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还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晚,被告人金利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雷克萨斯轿车,沿县道161线由本县莲花镇方向往本县县城方向行驶,19时43分许,当行驶至县道161线11KM+400m路段时,与同向在前临时靠路边停车的某某某及所驾驶的无号牌羚木王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利华于当晚20时12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医鉴定,某某某属在交通事故中导致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恭公交认字[2013]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利华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金利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利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金利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情况证明、值班记录、收条、(2005)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恭公交尸检字[2013]第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恭公交认字[2013]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利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金利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利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利华曾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为严明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利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佳 俊 人民陪审    彭 祖 勤 人民陪审员    蔡启 松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服务电话:0771-5788292 13878892918     http://ws.gxfy.gov.cn/doc/xxfb/s ... _ID=82199&FY_ID=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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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4 07: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才一年七个月{:1_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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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4 08: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 电信
都逃逸了,为什么才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1_478:}{:1_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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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4 09: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1_490:}{:1_490:}{:1_490:}{:1_490:}{:1_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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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4 09: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我靠,撞死人了醉驾才判1年7个月?法官脑子进水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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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4 21: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电信
这也太扯蛋了吧,竟然才19个月的罪,这个判罚明显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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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4 22: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想起了《红楼梦》中的葫芦僧判断糊涂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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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00: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有兄弟一针见血的说我“说法官枉法判决,不如说自己无能力。天平秤上那边筹码多自然就倒那一边,你无钱无势又没有去烧香,自然人家想怎么判决就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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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00: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爱迩美门业 发表于 2014-5-24 08:55
都逃逸了,为什么才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是我无能力对不起冤死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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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00: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七上八下 发表于 2014-5-24 09:59
我靠,撞死人了醉驾才判1年7个月?法官脑子进水了啊?

是我无能力,无钱无势又没有去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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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00: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誓?言→今→生 发表于 2014-5-24 21:51
这也太扯蛋了吧,竟然才19个月的罪,这个判罚明显是不公平的

公平不公平法官判决的算,只怪我自己没有本事,无钱无势没有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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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5-25 08: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青岛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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