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情系茶城 于 2014-7-1 01:34 编辑
桂林生活网讯(通讯员陈海艳、周江涛)恭城一男子在河边炸鱼时,把正在河里摸鱼的黄某当鱼炸死。日前,恭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恭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size=+0]9 H0 }% U) ]2 e
3 R% J6 G! U7 Z% ?( r4 S) S! w 2013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渊某、丰某三人骑电动车到平安乡新洲村旁的河边炸鱼,当行驶至“大地头”河段时,陈某隐隐约约看见河中一条大鱼从身边一闪而过(事后查证从陈某身边闪过的大鱼正是被害人黄某),时机稍纵即逝,陈某担心错过逮大鱼的机会,点燃手中的雷管,并将其扔入河中,10秒后雷管爆炸,雷管爆炸后,陈某、丰某两人先后下河捞取战利品。[size=+0]* {6 n2 i3 B6 M) l; i* l$ O
& ?7 [- F2 m. P. o 可惜鱼没捞到,丰某反倒是在河底发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躺在那里,丰某被吓得魂不附体立即逃回岸上,并将看见有人躺在河底的情况告诉陈某、渊某,两人不信,并先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后黄某被一同前来摸鱼的同伴抱上岸,但黄某已经死亡。于是几人打电话报警,很快陈某、渊某、丰某几人落网。[size=+0]2 {, ]7 N, G3 ]1 D. [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鉴于过失犯不法构成共同犯罪,故只需对本案的实行犯陈某依照刑律进行处罚即可,遂做出以上决定。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
对于恭城检察院这样的认定,大家怎么看?
这样的公诉是恭城检察院认可,炸鱼在恭城是合法的,河里没有人的情况下可以炸鱼。并且,在炸鱼的时候,无论河里有没有人,炸鱼者自认无人即可,但炸死人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犯罪过失”即“过失犯罪”。我犯罪,因过失,因过失,我犯罪。
恭城检察院认定“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存在犯罪过失。”潜意识认可“炸鱼无罪”。高!!!实在是高!!!
黄宇!雷管在河里面能够炸死你吗?你冤死了。。。爬起来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