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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朔20多人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牛B国土局长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幕后秘密在阳朔做生意,需向20多人“拜山头” 2009年5月31日,桂林市检察院已掌握李永健(时任分管建规局、国土局的副县长)、明龚(时任建规局局长)、石宝春(时任国土局局长)等人的犯罪证据,仅从如下该院给陈志刚做的笔录摘要可知:2003年6、7月,陈志刚、罗遗玲曾给阳朔县的领导们“拜山头”,向20多人行贿10万、5万、1万、几千不等。加上以后的行贿行为,李永健受贿4次共40万元,明龚受贿6次共70万元,石宝春受贿4次共50万元,但是检察机关只起诉笔录中石宝春受贿的其中的20万元,石宝春的其他受贿行为没有受到查处,其他人的受贿行为更没有受到查处,也使陈志刚、罗遗玲行贿、职务侵占罪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相关人员收钱后,开庭前,已签发判决书 也正因为是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致使陈志刚因行贿石宝春、段满意(时任建行阳朔支行行长)、挪用资金被关押在看守所候审期间,开庭审理前12天的2010年9月17日,在农行桂林叠彩支行开户,当日便从陈志刚户籍地附近的银行网点转入20万元;9月21日,覃琦(女,阳朔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阳朔将陈志刚银行卡内的20万元,转进取保候审的同案人罗遗玲的银行卡内,随即便再次将这20万元分多次转出、取出,向相关人员行贿。9月25日,阳朔县法院相关人员签发判决书;4天后,在已签发判决书的情况下,9月29日该案走过场,“开庭审理”、判决: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陈志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即从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罗遗玲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使陈志刚在开庭后的第二天(该判决书仍在上诉期内,没有生效)被放出;使罗遗玲免于刑事处罚。城中城公司2次要求阳朔县检察院抗诉,无果,该案被“依法”结案。
舍车保帅,让曾住院的石宝春被诉,可“依法” 被判刑十年不坐一天牢 由于2005年1月石宝春曾住院,相关人员商量由他出来受审,但也只起诉其中部分受贿行为,同时保证他不坐一天牢,便出现石宝春受贿3次共23万元,被判十年,石宝春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依法”办案、结案。同时,也出现7月12日判决书送达石宝春,10天后,23日判决生效当天石宝春申请监外执行,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当天便神速裁定监外执行,达成石宝春被判刑十年不坐一天牢的目标。
从2008年9月起,罗遗玲、陈志刚职务侵占1000多万元,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更因为是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由于阳朔县领导的非法干预,致使罗遗玲、陈志刚职务侵占1000多万元,用于开发阳朔西街口蟠桃路27、28号房地产项目,投资桂林东晖国际房地产项目,偿还桂林灵川八里街项目贷款等,至今不被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起诉,罗遗玲、陈志刚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赃款赃物及其孶息没被收缴,没有返还受害人。
受贿官员指使律师伪造诉讼文件,虚假陈述,以诉讼方式追索受贿物 正因为20多人的受贿渎职窝案未被查处,致使出现受贿官员李永健指使盘海律师以丁玉甜的名义为盘海自己签署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并捺印假指印,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以诉讼方式追索时价65万元的城中城B110商铺,后更改为要求退还65万元,赔偿65万元,并取得一审、二审胜诉,城中城公司被判返还40万元,赔偿40万元,该案又被“依法”结案。 人在做,天在看!
举报人:桂林阳朔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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