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情系茶城 于 2014-8-19 01:29 编辑
原告莫LY--等诉金LH、FS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法庭调查,现原告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诉请中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事实,合理合法。 原告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和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已经在起诉状中列明,被告金LH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只是表示没有能力赔偿,被告FSX无故缺席,其提出的书面答辩中只是强调其不承担责任,也没有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因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二、本案肇事车是“三无”车辆,即属于报废车辆。 恭城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金LH驾驶的肇事车辆为无行驶证、无号牌、无交强险的“三无”车辆。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本案中,原告主张肇事车为报废车辆,并提交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车为“三无”车辆,就完成了相关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认为该车不属于报废车,就应当提交肇事车辆的合法手续,以证明该车没有报废。
三、被告FSX在提交的书面答辩中称,肇事车有“行驶证”,但是,他没有能够提供该“行驶证”,因此,其答辩理由不成立。 原告认为,法院应当责令被告FSX提交该“行驶证”,以查明肇事车辆的来龙去脉,以便本案事故责任的承担。 四、关于本案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由于被告金LH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本案中,被告FSX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面,本案肇事车是“三无”车辆,属于报废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本案肇事车不被认定为“报废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肇事车也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金LH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第二被告FSX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此致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LY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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