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4月13日电(通讯员刘珊珊 周江涛)近日,广西恭城县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冯某交通肇事一案,经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改变定性,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中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成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由该县莲花镇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因会车无法看清前方道路,将老人龙某撞倒在地。因担心无钱赔偿,又害怕法律的制裁,其下车查看老人伤情后,偷偷将还具有生还希望的老人抱到道路东侧水沟外数米远的芋头叶下隐藏,后逃避。 当天上午,报案人赖某发现了被隐藏的老人已奄奄一息,但其手指还能动弹,遂报案并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老人大量出血,未得到及时救助而休克死亡。 案发后,侦查监督科干警接到公安机关通报该案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案发现场,展开引导侦查和取证工作。经查,案发现场为第二现场,系肇事者人为将被害人移至到该隐秘场所,且在报案人报案后,受害人仍未死亡。被告人冯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冯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老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至此,冯某的行为已从单纯的过失肇事演变了故意杀人,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冯某刑事责任。 本案办理过程中,该院办案人员通过提前介入现场勘查发现并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并依法将原定的交通肇事罪名改变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使肇事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并为被害人及家属讨回了公道。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珊珊 周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