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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5: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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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gl2202 于 2016-1-27 15:38 编辑
2014年9月钟智与我公司签订《商铺购买合同》,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顺达·上城”2号楼负一层B区、C区、4#楼,并交付2号楼商铺定金200万元。2号楼交房时间2014年10月31日,4号楼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双方约定2号楼及4号楼的商铺整体交付使用。4号楼的施工过程中,钟智于2015年5月要求我公司变更原设计为电影城。此变更需重新出设计图并报批恭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2015年7月取得设计变更批复。同年8月份钟智再次要求我公司做出设计变更电影院为商业用房。因钟智多次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的原因造成4号楼至今仍未能开始主体建设。2015年7月13日钟智以4号楼延期交付使用为由将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我公司双倍赔偿2号楼交付的200万定金。由于在签订《商铺购买合同》时双方约定“2号及4号楼的商铺整体交付”。法院判决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责任,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不知钟智出于何种心态,2016年1月22日下午3点钟左右命人将我公司位于迎宾路76号办公室、“顺达商业广场”(恭城县新汽车站)招商营销中心及“顺达·上城” (恭城老汽车站)售楼中心大门强行用链条锁锁上。随后分别将写有 “顺达地产,无信无德,退我定金,还我血汗钱!”内容的横幅挂在我公司两处营销办公室场所门头上。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即时安排工作人员将横幅拆除。2016年1月23日下午14:00左右公司两处营销中心的门头上又悬挂着 “顺达地产,无信无德,退我定金,还我血汗钱!”内容的横幅。公司玻璃门、卷帘门用油涂喷写了与横幅同样内容的字体。1月25日早上9:00左右同样事件再次发生。对于钟智此种行为对我公司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我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桂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 2016年1月27日
附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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