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农合”参合人员,各医保定点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和《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确定恭城县为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先行单位的通知》(市社保发〔2017〕64号)文件精神,2017年6月9日前,恭城瑶族自治县原“新农合”业务系统将全面并入桂林市“智慧人社”系统,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年6月4日18时至2017年6月8日24时(以下简称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原“新农合”参保登记、报账结算(含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业务。 二、系统上线期间,原“新农合”相关业务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需要办理住院的患者,由医院保存患者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待新系统启用并完成信息补录后进行网络结算。 2.需要办理出院的人员,应先缴纳适当押金,待新系统启用并进行网络报账后按实际消费金额多退少补。 三、2017年6月9日0时起,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各项业务,原“新农合”有关政策停止执行。 1.原“新农合”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病人在2017年上半年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在2017年7月底以前到县社保局报账(详细地址:恭城县城中西路八巷五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后院二楼),原慢性病医疗证在报账时同步换发城乡居民医保“慢病卡”,参保人员凭“慢病卡”可在定点机构进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网络直报。 2.原“新农合”医疗证及慢性病医疗证从2017年6月4日18时起停止使用,截止2017年6月4日18时原“新农合”门诊家庭账户结余金额按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配并划入到个人账户,迁入新系统后可继续使用。今后,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可办理门诊看病、住院手续;凭支付密码可进行个人账户消费。 3.系统上线后,原“新农合”乡(镇)经办点不再设立。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支付业务实行系统即时结算,大桂林范围内住院、转诊转院不再需要办理转院报备手续;需在桂林市区域外住院、转诊转院的,请到县社保局办理转诊转院和报账业务(详细地址:恭城县城中西路八巷五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后院二楼)。 四、未尽事宜,请向恭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医保股咨询,咨询电话:0773-8218797、0773-8220718。 请广大参保人员相互转告,不便之处,敬请谅解支持! 特此通告
恭城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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