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辩(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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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田孟 婚姻本来就是裸的,只是自私有制社会以来,特别是十多二十年来它带上了钱财、房子、车子、位子这些东西。所以纯粹的爱情在婚姻之中也就很少存在了。正因如此婚外情才那么盛行到理所当然的地步。照爱情的本意解析,婚外情反而比婚姻纯洁得多了,是纯男女相吸而不是权财势相权衡的结果。这种现象是不是有点讽刺意义? 网友祁连居士说:“我们的伦理道德是受制于社会秩序的。” 我认为:法律制度与道德它们同属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到底谁影响谁哪个能说清楚?彼此是互相影响的吧!社会制度是上层建筑,法律制度是它最核心最高部分,如果说上层建筑决了意识形态,那么肯定有人说是正确的,存在决定意识嘛!但我搞不懂:这个社会存在是有无人类的意识就已存在在那里的吗?如果没有马克思及比他更早的共产主义思想者的学说,世界上会有这个后来苏中等国搞的“社会主义制度”吗?不是后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设想,才搞出这么个制度的社会的吗?婚姻道德与婚姻制度也是如此,是先有了这种社会制度,才有这种婚姻道德的呢?还是由于有了这种道德,才要求用暴力确立并维持为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婚姻道德观念? 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道德,它们都有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因此说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与其伦理道德是受制于社会秩序,不如说,是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而非仅个人性关系,它体现的是婚姻中男女性关系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爱情仅仅是它的前奏而已。私有制下,必然是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结构是它的基本形式,这就要求一夫一妻婚姻制,而组成婚姻家庭则不可缺少经济基础,所以男女双方不可回避涉及现实财产和潜在的经济利益。这能说俗吗?这是婚姻制度本身的要求,是无可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