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干警、公安干警、西岭镇政府干部职工到达现场
2014年5月31日,原告吴某(系广东投资商)响应恭城县委县政府的招商引资号召,流转承包第三人文某向第三人西岭镇德良村槽坊第8村民小组承包的双禾树(地名)林地199.4亩和第三人西岭镇德良村槽坊第4村民小组承包的双禾树林地207.1亩,双方签订了《林权流转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原告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林权证书》,之后对上述林地进行开发经营,种植猕猴桃作物。2018年,被告蒋某保、蒋某卫、蒋某强、蒋某庆、蒋某勇、蒋某国以该林地归其所在村集体为由,强行将原告种植的猕猴桃作物毁坏,并改种李子树等作物。原告和第三人找被告协商无法解决,遂向恭城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等人移走、清除种植在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上的作物,但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履行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恭城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次执行行动共清除林地附着物406.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