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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6 09: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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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业 复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为居民提供生活用餐的米粉店、面食店、包子店、糕点店、饮品店、排档、饭店、酒店。(一)在疫情解除前,全县范围内继续暂停所有群体聚餐、宴席活动。(二)各餐饮服务单位一律禁止提供现场用餐,只能采取打包带走、外卖的方式经营。各酒店要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鼓励打包、送餐到房和外卖,避免人员密集和聚餐活动。(三)各餐饮单位要加强对顾客的引导,按互相间隔1米以上距离分流购(取)餐。(二)从业人员保证24天内无疫区旅居史,无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由从业人员本人及负责人签字,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从疫情发生地来恭城或14天内到过疫情发生地的餐饮业从业人员抵(返)恭城后,必须第一时间到所在(住)村(居)委、社区做好信息登记,接受管理,早晚测体温,14天内居家隔离观察无恙,上报备案后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合格,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后方可上岗,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在医院确诊排除新冠肺炎前不得上岗。(四)从业人员必须全程穿戴防护口罩手套,并按规定及时更换。(一)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材必须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二)严禁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和来源不明的肉类食品。(四)食品加工要烧熟煮透。疫情防控期间,提倡不供应冷食类、生食类等高风险食品。(一)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确保加工、经营场所每天按要求消杀两次,并做好消杀记录台账。(二)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粘贴“禁止现场食用”的标识。在疫情防控期间,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要求,从严从重查处,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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