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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09: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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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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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应征青年黄某某拒服兵役的处理决定
黄XX,男,汉族,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镇人,2001年6月出生,群众,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5033220010615XXXX。该青年自愿网上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入伍前参加了兵役机关组织的役前训练,并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 2020年9月5日,经集体审批定兵,批准黄 XX 到陆军第71集团军73096部队服现役。2020年9月12日,黄XX到达服役部队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主动向组织递交自愿退兵申请、多次强烈要求离开部队,以各种理由不参加正常训练和操课,整天闹情绪,坚决拒服兵役。经部队、县人武部、西岭镇人民政府及其家人反复思想引导和教育转化无果,且清楚拒服兵役的严重危害及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但该青年思想毫无转变,态度极其消极,仍然拒服兵役,在军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陆军 71 集团军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 XX 除名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 号)精神,12月4日,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将黄XX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名单,并由县征兵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处罚如下: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黄XX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县公安局在黄XX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 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三、县教育局两年内不得为黄XX办理入学和升(复)学手续;四、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15681元)的 2倍予以罚款31362元,由西岭镇人民政府执行,罚款上缴县财政(自处罚书正式通知3个月内执行完毕);五、由县委宣传部将黄XX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并在县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 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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