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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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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2: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网上社区巡警 于 2013-10-6 12:58 编辑

       为了积极响应、配合国家主流媒体、国家公安机关揭露、打击网络推手、网络大V、网络大谣制造虚假信息、传播无厘谣言的行动,为净肃社会阴霾,弘扬社会正能量尽到我们的一份努力和责任,特向广大坛友提出以下倡议:

——不造谣。增强法律、道德意识,坚决不做空穴来风、无中生有的臆测、推想,不编造、制作虚假新闻、虚假信息、虚假帖子。

——不信谣。对论坛、网络中出现的社会敏感话题,要进行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多角度分析,多方位思考。

——不传谣。对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不转发、不传播、不评论、不顶贴,并积极检举揭发。

——不法盲。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自觉同党中央、国家主流媒体保持一致,增强对党、对国家的政治责任感,增强对社会敏感帖子的鉴别、识别能力。

       欢迎广大坛友积极响应。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9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9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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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2: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刚在隔壁论坛也看到类似帖子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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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wl无聊
    2024-1-22 16:4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online_supermod 发表于 2013-10-6 12: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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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2: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钦州市 电信
    文明上网,理性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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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3: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我举报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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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3: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腾讯云
    支持{:1_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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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3: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腾讯云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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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3: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支持!好多愤青现在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知道吐槽,从来不管事情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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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kx开心
    2023-5-16 15:4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online_supermod 发表于 2013-10-6 14: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文明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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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5: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贺州市 电信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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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5: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腾讯云
    公民,就应该尊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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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15: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市 电信/电信IDC机房
    文明上网  理性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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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6 2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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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7 1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文明上网  理性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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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0-8 09: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soso_e179:}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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