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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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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恭城嘉会乡村民何丰友雇请本村村民周建民参与承建邻村村民甘有林楼面浇灌混凝土工程时,不慎坠落地面,致其颅脑损伤,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4月29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何丰友与周建民构成雇用关系,判决何丰友、周建民分别承担60%、40%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013年8月20日,恭城县嘉会乡甘家村48岁村民甘有林将自家建筑楼房的楼面浇灌混凝土工程以1200元的价格口头发包给本乡豸游村47岁村民何丰友承建,何丰友在承建工程后雇请了本村42岁村民周建民等人施工。2013年8月27日14时,周建民在施工过程中,工间休息时从4米高的施工楼面坠落地面,造成颅脑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周建民在施工当天吃中午饭时曾饮酒,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帽,施工工地无安全保护装置。事故发生后,何丰友给付了周建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13928元。
事后,周建民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雇主何丰友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38644元。
周建民接受何丰友的雇请参与甘有林房屋楼面浇灌混凝土工程施工,周建民与何丰友构成雇用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何丰友在施工过程中,未督促雇员佩戴安全头盔,其施工场地未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雇员高空坠落死亡事故,何丰友应承担赔偿责任。周建民在吃午饭时饮酒后施工,且未佩戴安全帽,工间休息时未注意安全,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何丰友、周建民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由何丰友赔偿周建民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9710元的60%,即131826元,扣除已赔偿的13928元,仍需赔偿117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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