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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恭城一男子河边炸鱼 误将摸鱼人当鱼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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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4: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恭城一男子河边炸鱼 误将摸鱼人当鱼炸死787 / 作者:社区小编 / 帖子ID:102830

资料图片

    恭城一男子在河边炸鱼时,把正在河里摸鱼的黄某当鱼炸死。日前,恭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恭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渊某、丰某三人骑电动车到平安乡新洲村旁的河边炸鱼,当行驶至“大地头”河段时,陈某隐隐约约看见河中一条大鱼从身边一闪而过(事后查证从陈某身边闪过的大鱼正是被害人黄某),时机稍纵即逝,陈某担心错过逮大鱼的机会,点燃手中的雷管,并将其扔入河中,10秒后雷管爆炸,雷管爆炸后,陈某、丰某两人先后下河捞取战利品。


  可惜鱼没捞到,丰某反倒是在河底发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躺在那里,丰某被吓得魂不附体立即逃回岸上,并将看见有人躺在河底的情况告诉陈某、渊某,两人不信,并先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后黄某被一同前来摸鱼的同伴抱上岸,但黄某已经死亡。于是几人打电话报警,很快陈某、渊某、丰某几人落网。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鉴于过失犯不法构成共同犯罪,故只需对本案的实行犯陈某依照刑律进行处罚即可,遂做出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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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6: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珠海市 电信
什么决定?挨判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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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6: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什么决定?{:1_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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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7: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炸鱼本身就违法,违法行为还有过失违法?应该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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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7: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1_476:}{:1_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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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7: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 电信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
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河里没人就可以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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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7: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炸鱼是合法的?意思讲以后可以买两个雷管炸鱼仔了。。。{:1_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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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17: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 电信
难道炸鱼 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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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发表于 2014-6-30 18: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钱是今生 于 2014-6-30 18:45 编辑

法官吃史.这事本地方当当笑活千万另传出克{:1_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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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22: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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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6-30 22: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 电信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如果没炸死人,炸鱼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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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7-1 01: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恭城县 电信
用步枪打猎的人看了此帖后要注意了,要确定你瞄准的是猎物再开枪,如果打中的是人那就是存在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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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7-1 01: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鉴于过失犯不法构成共同犯罪,故只需对本案的实行犯陈某依照刑律进行处罚即可,遂做出以上决定。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


   对于恭城检察院这样的认定,大家怎么看?

   这样的公诉是恭城检察院认可,炸鱼在恭城是合法的,河里没有人的情况下可以炸鱼。并且,在炸鱼的时候,无论河里有没有人,炸鱼者自认无人即可,但炸死人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犯罪过失”即“过失犯罪”。我犯罪,因过失,因过失,我犯罪。
    恭城检察院认定“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存在犯罪过失。”潜意识认可“炸鱼无罪”。高!!!实在是高!!!

   黄宇!雷管在河里面能够炸死你吗?你冤死了。。。爬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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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7-1 01: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ssql 发表于 2014-6-30 22:43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如果没炸死人,炸鱼是合法的了?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鉴于过失犯不法构成共同犯罪,故只需对本案的实行犯陈某依照刑律进行处罚即可,遂做出以上决定。
“恭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于河边炸鱼时应当确定河中无人时再实施炸鱼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以至于黄某死亡,存在犯罪过失。”


   对于恭城检察院这样的认定,大家怎么看?

   这样的公诉是恭城检察院认可,炸鱼在恭城是合法的,河里没有人的情况下可以炸鱼。并且,在炸鱼的时候,无论河里有没有人,炸鱼者自认无人即可,但炸死人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犯罪过失”即“过失犯罪”。我犯罪,因过失,因过失,我犯罪。
    恭城检察院认定“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便向河中扔雷管。。。存在犯罪过失。”潜意识认可“炸鱼无罪”。高!!!实在是高!!!

   黄宇!雷管在河里面能够炸死你吗?你冤死了。。。爬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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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7-1 07: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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