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箩筐索 于 2014-12-8 01:19 编辑
栗木男子无证醉驾逃逸酿惨祸二死
铁律无情押其坐班房五年十一月
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4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无证醉驾肇事逃逸案,被告人万某无证醉驾肇事至两死后逃逸,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宣判万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
庭审现场 “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线性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这是12月4日,我国首个宪法日,恭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恭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韦绍松庭长对被告人万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候宣读的判决书。
万某,绰号“德德”,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恭城县栗木镇上大营村。2014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桂CQ0507小型普通客车沿S201线由恭城县栗木镇往本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行驶至132KM+00m路段时(栗木镇五福村庙垒口路段),与同向在前行驶,由刘某驾驶并搭乘黄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刘某、黄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驾驶桂CQ0507小型普通客车往恭城县城方向逃逸,于案发后20分钟左右逃逸至恭城县加会乡原县交通警察大队龙虎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加会派出所民警设卡抓获。
经桂林市第一八一医院血酒精浓度检测,被告人万某的血酒精浓度为107.24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恭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认定,万某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死者葬丧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元整。
恭城交警介绍,在这起事故中,至少有两点要引起大家的反思。第一,酒后驾驶不仅违法,而且容易出事。喝酒后,会产生视觉障碍、运动反射神经迟钝、触觉能力降低,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第二,发生车祸后,应该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拨打122报案。如果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终身禁驾并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案例中的万某,年仅28岁,人生中应该是最春风得意的时候,然后法律无情,等待他的将是五年十一个月的班房生活。
现实生活中,远方的客人来做客或者老朋友相聚,可以说是“无酒不成席”,用酒助兴喝一两杯是少不了的。笔者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对社会负责。接近岁末年初,希望各位网友,引以为戒,要是一定要喝酒就先把车钥匙安排好,做到既要喝酒尽兴,也要安全到家,望各位酒友们互相监督一下,恭城还有一句话:只要感情有,喝茶也是酒。祝愿广大司机朋友一路平安。今举此案例,望微友们警醒和转发,以提醒自己身边的朋友。
—转自掌上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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