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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不熟不宰,越熟越宰,这样的事就发生在了恭城。有个女的,自己做了一份假的租赁合同,骗了好友6万元进行入股。5日,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宣判。 去年7月底,四十来岁的余玲听说有家旅社的四楼招租,她打算租下来开家休闲中心。因为租金的问题,余玲和出租老板没有谈拢,所以这休闲中心开不成了。 第二天,在十字街,余玲遇到好友蒋珍,她跟蒋珍交谈时提到租房一事。只不过,余玲并没有如实相告,而是谎称自己已经把那家旅社的四楼租下来了,并准备搞生意,“你要不要跟我合股,一起赚钱啊?” 听到余玲这样问,蒋珍心想,跟好友合作赚钱是件好事。特别是看了余玲与出租老板签的租赁合同和定金收条,蒋珍回家跟老公商量后,就与余玲签了一份协议,按照协议,余玲把休闲中心50%的股权转让给蒋珍,而蒋珍把第一期投资6万元款转到余玲的银行账户上。 之后,蒋珍到旅社4楼考察场地,遇到出租老板,跟出租老板了解租赁情况。可是,出租老板却告诉蒋珍一个坏消息,房子并没有出租给别人,也没收过任何定金。 蒋珍恍然大悟,知道上当了。她打电话给余玲,要她把钱退还。两人扯了一个月左右,余玲退还了3万块之后,就没有下文了。于是,蒋珍报警了。 法院审理认为,余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余玲的家属退还了蒋珍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余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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