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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7 06: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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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或采矿许可,不得从事相关采砂活动,一经发现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运输车辆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运输相关手续。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非法开采的砂石。明知是非法所得的矿产品(砂石)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非法囤砂点,将坚决予以取缔。
三、严禁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从事采砂生产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或林地从事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经营砂石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超限超载运输砂石的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造成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依法打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委干部参与非法盗采砂石、非法售砂石的,对充当非法采砂石、售砂行为保护伞的,对违法盗采砂石行为管控不到位、在打击非法采砂石、非法售砂石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以及通风报信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乡镇、行政村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制止、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
八、电力部门不得为非法采砂洗砂企业或个人安装电源,并抓好排查整改,如有明知是非法采洗砂行为仍安装或不整改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自动拆除非法采砂设备,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采砂的,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扣押或暂扣采砂机具、车辆,从重处罚。举报电话:0773—8220731(县水利局),0773—8220786(县自然资源局),0773—110(县公安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析权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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