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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反上述规定及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