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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杂谈] 情理不能代替国法——私刑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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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1-29 14: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民众对小偷动私刑不能提倡,仗义也不能违法。若谁都可以对他人动私刑,国法尊严哪里还有?法将不法,国何以治、民何以为安?故,除非在制止犯罪分子正在实施危害他人和国家生命、财产犯罪无可避免地使用暴力手段之外,在犯罪分子放弃犯罪、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不经国家刑侦、起诉、审判机关按法定程序进 行处置,其他人和单位都不能私自对犯罪嫌犯进行拘审、羁押、打击、捆绑等人身伤害和人身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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