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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03: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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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情系茶城 于 2014-11-28 03:39 编辑
有我老婆的案例,恐怕无人会再主动抢救被害人。交通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而那些以搬动被害人会造成二次伤害为由拒不履行抢救义务的,实际上是放任被害人伤情的恶化、故意拖延抢救时间的行为。肇事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濒临死亡,肇事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并且客观实施了“见死不救”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延误了抢救时间,而抢救无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肇事者的先行行为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后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又是肇事者的特定义务。因此,肇事者“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这两种情形下,应数罪并罚。
谁都知道人死了,一次性赔偿,不死残废则必须供养。
现在车死个人也不过判刑一年半,比度假还轻松。何况这次肇事者就算是酒驾醉驾,相信他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件等样样齐全,另外,再做一定赔偿的话,估计判刑会更加轻。大家等着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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