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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肇事致两死后逃逸被抓 获刑五年十一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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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12-8 00: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箩筐索 于 2014-12-8 01:19 编辑

栗木男子无证醉驾逃逸酿惨祸二死

铁律无情押其坐班房五年十一月


             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4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无证醉驾肇事逃逸案,被告人万某无证醉驾肇事至两死后逃逸,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宣判万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

男子无证醉驾肇事致两死后逃逸被抓  获刑五年十一月(转)343 / 作者:情系茶城 / 帖子ID:106446
庭审现场
宣判:
   “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线性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这是12月4日,我国首个宪法日,恭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恭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韦绍松庭长对被告人万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候宣读的判决书。

惨剧:
   万某,绰号“德德”,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恭城县栗木镇上大营村。2014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桂CQ0507小型普通客车沿S201线由恭城县栗木镇往本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行驶至132KM+00m路段时(栗木镇五福村庙垒口路段),与同向在前行驶,由刘某驾驶并搭乘黄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刘某、黄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驾驶桂CQ0507小型普通客车往恭城县城方向逃逸,于案发后20分钟左右逃逸至恭城县加会乡原县交通警察大队龙虎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加会派出所民警设卡抓获。

   经桂林市第一八一医院血酒精浓度检测,被告人万某的血酒精浓度为107.24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恭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认定,万某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死者葬丧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四千元整。

反思:
   恭城交警介绍,在这起事故中,至少有两点要引起大家的反思。第一,酒后驾驶不仅违法,而且容易出事。喝酒后,会产生视觉障碍、运动反射神经迟钝、触觉能力降低,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第二,发生车祸后,应该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拨打122报案。如果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终身禁驾并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案例中的万某,年仅28岁,人生中应该是最春风得意的时候,然后法律无情,等待他的将是五年十一个月的班房生活。

    现实生活中,远方的客人来做客或者老朋友相聚,可以说是“无酒不成席”,用酒助兴喝一两杯是少不了的。笔者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对社会负责。接近岁末年初,希望各位网友,引以为戒,要是一定要喝酒就先把车钥匙安排好,做到既要喝酒尽兴,也要安全到家,望各位酒友们互相监督一下,恭城还有一句话:只要感情有,喝茶也是酒。祝愿广大司机朋友一路平安。今举此案例,望微友们警醒和转发,以提醒自己身边的朋友。

—转自掌上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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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4-12-8 00: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情系茶城 于 2014-12-8 01:27 编辑

本案共同点:同向行驶 无证 醉驾 逃逸  案发20分钟后 负全责 赔偿三万 。。。   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如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即使其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听候处理的,该事后中止逃的行为不能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可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


   大多数情况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都存在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及畏罪潜逃的情形,但也存在着救助后逃跑或者不救助但投
或者先救助后逃跑再投案等情形。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文义理解,逃逸应当包含两层解释,一是逃离现场,不履行救
助义务;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从这一角度而言,畏罪潜逃包含了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畏罪潜
的外在表现之一。因此,我们认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
不可。 《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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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12-8 08: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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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12-8 09: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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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12-8 09: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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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4-12-8 10: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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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02: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惠州市 电信/IDC机房
thkfh 发表于 2014-12-8 10:48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是必须的

道理人人懂得,未必人人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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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5-1-5 10: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情系茶城 发表于 2015-1-4 02:05
道理人人懂得,未必人人都实行。

都是这样的{:1_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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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5-1-6 00: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都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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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5-1-6 03: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1_490:}{:1_490:}{:1_490:}{:1_490:}{:1_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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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5-1-6 11: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1_477:}因为一时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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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_lz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4: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电信
thkfh 发表于 2015-1-6 11:27
因为一时的念头

不是因为一时之念,而是一种习惯及一种侥幸心理。众所周知,现在每天每夜都同样存在着很多酒驾醉驾的行为,唯有交警队不知道罢了。{:1_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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