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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5 13: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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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发泄情绪?刑拘!
发泄情绪?刑拘!
发泄情绪?刑拘!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总有人无所谓,等危害后果出现才追悔莫及。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文中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来源:平安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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