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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5: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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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ssql 于 2013-1-20 16:02 编辑
保安团是民国时期的地方武装,是保甲制度的衍生品,是作为警察力量的重要补充而设立的。1914年5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组织保卫团。保卫团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在县设团部,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其职责是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经费由各该地处就地筹款。此为后日保安团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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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代初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相继颁布《保安处组织条例》和《修正保安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省政府下设立保安处,其组织机构及职能具体规定如下:
1、为掌理全省保安及军事行政,特设省保安处及区保安分处。
2、省保安处受军事委员会之命令,直属于省政府。其有关于下列中央各部事务,则受各该部之命令。
3、军服统一与国军相同服装,但地方县级保安团可自定服装。
内政部
军政部
训练总监部
参谋本部
3、省保安处职权如下:
(1)统辖全省保安部队。
(2)指挥编练全省之地方保卫团。
(3)关于维持治安,有指挥省内水陆警察之权,并监督指导其训练。
(4)办理省内征募、召集、退役等事宜。
4、为使省保安处易于实行其职权起见,于省内划分若干保安区,设置保安分处分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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