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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排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出台,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处罚力度空前,望各排污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百忙之中加强自我学习,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为此,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作如下提醒: 一、必须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 排污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未报批环评,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分别量罚。 二、必须主动依法向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程序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排污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 三、特别提醒砂石企业 砂场污水偷排污染严重影响全县人民饮用水安全。各砂场企业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尤其重视废水不能外排,必须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一经发现有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从严从重处罚。 四、特别提醒养殖场及养殖户 近几年,我县养殖污染投诉数量急剧增加,2021年度我局查处了三家规模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我局与恭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场(公司)养殖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与废弃物综合利用不规范整治行动的通知》,对各养殖场提出了养殖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与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范要求,各养殖场必须进行相应整治。我局后续将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存在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畜禽废弃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项的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下同)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或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需办理环评报告书。如果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虚报数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样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西环境保护条例要求》要求,上述规模之外的养殖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否则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特别提醒石材开采、加工企业 按照我局4月份下发的石场专项整治要求,各石场需规范建设截排水沟,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收集淋溶水的沉淀池等,生产废水不能外排,开采区及产品运输过程中要做好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改善周边环境质量。 各石材加工厂要完善厂区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各石材加工企业需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应如实记录全程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采取有效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六、特别提醒餐饮经营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要严格按照相关城建规划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希望各排污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及时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确保依法建设、规范运行,共建共享美丽恭城! 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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