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汪某系百香果种植大户,原告唐某想承包一片土地用于种植百香果。
汪某得知该消息后,遂联系唐某,称可以帮忙联系,如果唐某达成承包合同,其须从自己这里购买百香果苗,他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唐某答应了汪某的要求。
汪某又告知唐某,洽谈土地承包事宜需交5000元订金用于前期工作开展,待合同签订后,该款则直接充作土地承包金转给土地发包方。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汪某用于土地承包事宜。
汪某通过一段时间洽谈后,通知唐某合同谈得差不多了。唐某便直接到现场看地,发现该地不能满足其种植要求,遂拒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唐某多次联系汪某,退还订金。汪某称只能退还1000元,其余款项已经在洽谈土地承包合同事宜时花费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