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12-21 00: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联通
苍松路“宝马女”遇害案凶手一审判死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象山区苍松路抢劫杀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万余元。
王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全州县人,已婚,育有一女。
3月1日,喜欢赌博的王某某,从湖南到桂林赌博。为防身,他在象山区民族路一刀具店购买了一把跳刀。
3月3日16时许,王某某赌博欠债后,窜至象山区苍松路,因债主不断打电话追债,遂关闭手机坐在路边休息。此时,傅女士驾驶一辆红色宝马越野车停在附近,王某某以其车速过快被吓到为由大骂,傅女士回了一句后便上楼办事。
王某某离开此处后,继续在附近转悠,当再次走回时,见红色宝马越野车还停在原处,心想能开这么好的车的人,身上一定有钱,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便在附近守候伺机作案。
当天18时许,王某某见傅女士下楼进入车内发动汽车,便迅速从对面路边绕经车尾跑至车辆右侧,拉开副驾驶位侧车门进入车内,叫傅女士向前开车驶离,傅女士面对抢劫很害怕,大喊“抢劫”。这时,王某某掏出跳刀继续催促对方开车,傅女士大喊“救命啊”。王某某见周边有群众围上来,遂持刀朝傅某胸腹部连捅多刀,傅女士挣脱下车后,倒在路边当场死亡。
王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腿部受伤,下车后抢了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跳刀在逃跑过程中丢失。案发后,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迅速启动命案侦破工作机制,调集了刑侦、特警等部门通力配合,连夜开展侦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抓捕犯罪嫌疑人。
通过多日侦查,3月10日,王某某在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荷家村一废旧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详见本报3月12日2版相关报道)。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傅女士之前并不认识,发生的口角业已平息,且距离案发时已有数小时之隔,并不足以使被告人产生报复的心理,亦不存在所谓的民间矛盾。被告人王某某在桂林市城区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及群众围捕没有抢得财物,其持刀多次猛捅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王某某认罪态度一般,无其它法定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