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涛``声依旧 于 2015-10-11 08:37 编辑
10月10日下午两点左右,恭城县栗木镇大营大队涧(当地口音:gan)口村发生一起恶性砍人事件,卢某持刀砍杀无辜村民,导致一死三伤的悲剧。
卢某当天下午持菜刀在村上见人就砍,死者为3岁的小男孩,身上、头部被砍数刀,当场死亡,三位重伤者为女性,分别是两位60多岁和一位70多岁的老人,目前正在恭城县医院接受治疗。事发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置、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卢某砍人后被警方控制带走。
犯罪嫌疑人卢某现在40多岁,恭城县栗木镇大营大队涧口村人,单身,单独居住,疑似患有精神疾病,曾因弄瞎了一个小女孩的眼睛和砍伤一个人获刑,两个月前刚从监狱释放出来。
本是天真活泼的三岁孩童,就这样倒在一个精神病患者的刀下,我们不禁要问,一个没有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多次伤人,为何却没有一个妥善的处置办法,这样的精神病患者难道不应该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吗?真希望有关部门出来给个说法,毕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
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我们也希望这个事件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精神病患者真的“杀人不犯法”吗?
只有犯罪时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杀人不犯法”,是想表达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我国刑法在划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时,其实划分了三个等级,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这三个等级,在《刑法》第18条是分别是这样规定的: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 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至少有1600万精神病人(广义上的),其中具有暴力倾向的约为1.6万—3.2万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然而,由于缺乏细化措施,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相关机关没有给予解释,这一要求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落实。
精神病患者所带来的社会隐患,不仅是家境贫寒原因,也是社会管理的问题,更是医疗卫生的问题。为了患者自身和公共安全,政府部门应该要舍得加大投入,使各种类型的精神患者均可得到治疗和照料。这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职责所在。政府应当从公共安全的高度出发,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另外,政府还应拿出钱来,对遭受精神病人伤害或死亡的人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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