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不影响再生二孩 这次修订条例有一个重大调整,即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可以再生育一胎! 新条例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未婚生一胎不缴社会抚养费 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两倍的抚养费。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省卫计委表示,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计生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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