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以来,我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继续深入推进专项工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鼓励违纪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违纪行为的予以从宽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2016年5月31日前,主动到县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违纪事实、退缴违纪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并作出深刻检查的,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如违纪行为情节较轻,同时具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有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违纪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纪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依纪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本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有关违纪事实和证据,但违纪人员尚未受到审查谈话或未被宣布采取审查措施,经过教育主动如实交代自己违纪事实的; (三)违纪人员被他人举报,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谈话或采取审查措施后,除如实交代被举报的违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掌握的违纪事实的; (四)行为人被他人举报后,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但在接受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的; (五)违纪人员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说清问题,本人随后到案的; (六)经亲友规劝后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纪人员送到纪检监察机关如实说清问题的。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伪造证据、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纪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窝藏、包庇违纪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检举揭发或提供相关线索的公民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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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恭城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恭城瑶族自治县监察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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