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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南宁一储户卡不离身却被盗刷 银行被判担7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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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6-10-17 14: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储户卡不离身却被盗刷,银行被判担7成责任,法官提醒——

  银行卡被盗刷应做到三个“尽快”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王星

  核心提示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频发,市民卡内资金被盗刷后,往往很难追回。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银行最终被判担七成责任。主审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自己银行卡被盗刷,应做到三个“尽快”,就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

  银行卡遭遇盗刷,银行被判担7成责任

  去年5月21日,甘某通过某银行的ATM机往自己的银行卡里存款1.79万元,卡上余额1.89万多元。当晚8时30分许,甘某忽然收到银行发来的3条短信,提示他的账户存款被提取18908元,卡内余额9.3元。银行卡在身上,卡里的钱却没了,甘某发现其银行卡资金异常后,马上拨打某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并在8时40分许,拨打110报警电话,9时26分许,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经民警调查,甘某的银行账户是被人通过宾阳县某银行的ATM机取款18908元,案件至今尚未侦破。

  今年1月,甘某以某银行南宁支行未尽妥善保管、审查义务,导致他的存款损失为由,将该行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某银行南宁支行赔偿他存款损失1890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某银行南宁支行认为他们并无过错,不该为甘某的损失买单。

  法院认为,从甘某提交的证据看,甘某在南宁市区的家中发现银行卡资金异常后,立即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确认,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甘某的这些行为有效防止了损失的扩大,表明甘某具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是其在当时的条件下能够采取的合理自救方式,也基本穷尽了其所能及的救济途径。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取款视频可以证实,在异地取款人并非甘某本人,最终法院确认该案的交易是伪卡交易。某银行南宁支行在涉案交易中未能识别伪卡,导致甘某损失的产生,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交易成功的一个因素为正确无误的密码,密码为甘某设立。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法院认定甘某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责任七三开,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赔偿甘某1.3万多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提醒

  发现卡被盗刷后 “三个”尽快保权利

  主审该案的法官分析认为,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盗刷。二是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账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伪卡交易,一般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

  当事人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应做到三个“尽快”:

  一是应当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发生了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

  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银行营业场所或商场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未分离。

  三是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及时挂失、交易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法官还特别提醒,市民在享受银行卡带来的便捷时,应注意防止泄露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比如卡号、密码等。市民在使用银行卡时,应当设置复杂的密码并妥善保管。刷卡交易时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等异常行为,不要让其银行卡离开自己的视线。

  市民在浏览网站时,不要轻易输入个人及银行卡信息,不要轻信他人以投资、信用卡额度提升等名义索要银行卡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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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6-10-20 14: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南宁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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