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花季少女,在学校遭遇无妄之灾,太让人揪心了!
可怕!恭城14岁少女在校离奇中毒致残!法院这样判...
两女生吃完东西后突然呕吐
事发前,小悦在恭城城厢中学读初一。事发当天下午1时52分,女生宿舍阿姨来电话,说小悦呕吐很严重。她立即赶到宿舍,发现小悦和同床的女同学罗某都有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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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小悦和罗某被送上救护车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期间小悦心跳还曾停了5分钟。医生认为两人是中毒,让刘女士报了警。
事发当晚,小悦就被紧急转到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直到6月23日才醒过来,但身体多器官功能出现衰竭。
父亲黄先生介绍,女儿头部神经系统受损,不能说话,双手麻木,他一天要为女儿按摩手部数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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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天中午,小悦吃了烧饼、火腿肠、桃子,喝了奶茶和一杯粉红色的水,所吃的食物和水,是宿舍好朋友罗某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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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当时也吃了这些食物,随后两人同时出现呕吐现象,学校的视频监控,记录了当时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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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时处置并通知了学生家长。县教育、卫生、公安和食药部门,也赶到学校调查。
经过检查,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小悦的病情,做出了这样的表述:在患者呕吐物中,检查发现砷,也就是俗称的砒霜,考虑为急性砷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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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立即给予解毒治疗。后医生对小悦病情作出急性砷中毒、多器官功能衰竭、中毒性心肌炎、消化道出血等9项诊断。
家长起诉学校,警方不予立案
事后,小悦的父母多次找到恭城警方,希望查清事情真相。2015年10月26日,恭城警方下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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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鉴定认为,小悦血砷含量正常,可以排除砷中毒,排除毒鼠强等引起的中毒,故目前未能确定小悦是因何种物质引起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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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排除了有他人故意投毒、下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投毒案,暂不予立案。小悦家属不服,提出刑事复议。
2016年3月,警方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小悦家属仍不服,向恭城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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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2日,检察院答复当事人,同意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恭城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不立案并不代表不调查,现在只是暂不立案,如果以后发现新的证据能支持立案,同样可以立案侦查。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2成责任
事后,黄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院。2019年4月23日,恭城法院审理了小悦的案件,因城厢中学已撤销,原学校事宜移交给恭城民族实验中学处理,被告变成了恭城民族实验中学。2019年8月6日,黄先生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相应的管护职责,小悦在学校期间发生中毒状况遭受严重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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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安机关排除了他人故意投毒、下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未确定毒物具体来源,但仍反映出学校对校内食品安全的监管确存在一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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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恭城民族实验中学给付小悦49.8万元,驳回了小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月18日,黄先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桂林中院。
希望小悦早日恢复健康也希望案件最终能有一个公正、满意的结果。
来源:法治中国60分、法治最前线、南国早报、桂林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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