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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2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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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河池市 电信
乘客饮酒后半夜打车,却从后座车窗跳车致重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广州一司机因为此事,被指控“过失致人重伤罪”。
事发后,司机李某辩护道,他当时没有马上停车处理是因为“并不知情”,也怕醉酒乘客对其进行殴打。
近日,法院判决了该案。
醉酒乘客从车窗跳出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刚刚喝完酒的邓某和陈某搭上了一辆出租车。他们准备前往白云区江夏牌坊。
到达后,出租车司机李某提出全程车资为51元,但邓某、陈某二人却表示车资太高,“平时打车过来最多只要十几元”。两人还声称,司机没有把他们搭载到江夏牌坊,于是拒绝支付车资并下车要离开。
收不到车资的司机李某,立即下车阻拦两人。随后,他拨打“110”报警。
在三人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司机李某称已将二人载到江夏牌坊,但醉酒的邓某和陈某却坚称到达处并非江夏牌坊,而且认为司机兜了路,要到目的地后才给钱,又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
“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李某说道。
当车辆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交界口时,邓某突然要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的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某遂锁上车门总控装置,继续行驶。
其后,李某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某没有理睬他。
当车辆行驶临近至前面一个交通灯时,邓某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停车。李某又行驶了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然后离开。
经鉴定,邓某跳车后导致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
对此,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司机李某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李某无罪
“我并不知道邓某跳车了,是另一名乘客告诉我才知道。知道后没有马上停车处理是因为怕停车后,两名乘客一起打我,于是便行驶一段路后停车。他们态度很恶劣,还喝了酒,我怕他们打我……”李某辩称道。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该案是因被害人邓某拒绝支付车资引起的,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
案件经办法官亦表示,李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其与邓某之间形成了承运关系,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片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而忽视了乘客亦负有支付车资的义务。
李某选择不停车的原因,是因为邓某不支付车资,并在报警未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邓某通过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其打开车门自行下车,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与此同时李某亦反锁了车门。
从常理来看,在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邓某再次跳车的可能性小。当邓某选择从车窗跳车时,同坐车后排的陈某未发觉,却要求李某在安全驾驶的同时,时刻留心邓某的行为并保障其安全,这种要求未免太过苛责。
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某难以发现邓某从车窗跳车行径而予以制止,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但事件并未平息。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过失,且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该案提起抗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邓某的损伤系其自行从乘坐车辆的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李某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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