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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恭城]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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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4-22 11: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劳动监察在线 于 2013-4-22 11:31 编辑

什么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的约定不是必须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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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4-22 13: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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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4-22 17: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贵港市 电信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宣传栏614 / 作者:瑶乡看兰 / 帖子ID:6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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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4-22 17: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贵港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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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4-22 20: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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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6-24 18: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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