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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恭城]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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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1-25 10: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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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3-11-26 07: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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