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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 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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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西桂林市 电信
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规范车辆有序停放,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环境,全面提升莲花镇形象,巩固我县创建广西旅游特色名县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莲花镇集镇区域道路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莲花老汽车站交叉路口范围内严禁任何车辆停放(施划有停车位的除外),严禁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2、上述管段范围内施划有停车位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靠右侧停放在停车位内,严禁斜停、逆停、压线以及侵占停车泊位外道路违法停车,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严禁停放机动车;3、往县城方向的出租、营运车辆须停在莲花老汽车站信用社对面专用停车位候客,往势江、三江、岩口方向的出租、营运车辆须停在莲花小学对面专用停车位候客,往平乐县二塘方向的出租、营运车辆须停在莲花老食品站路口对面的停车位停车候客(具体的停车位置见停车泊位标识);4、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应按照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位规范停放,车头统一朝向道路中心;5、上述管段范围内施划的专供公交车停靠的停车位及专供营运车辆停靠的停车位严禁任何其它车辆停放、占用;6、未经莲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场点,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场点的,综合执法大队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相关人员; 三、莲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实行联合执法,采取民警巡逻、综合执法劝导员拍照、启用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取证等方式收集证据依法处罚,对违法停放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对该车辆拖移(扣留)并予以处罚。四、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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