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随着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变化,为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防止疫情出现反弹,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现就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做好外地(特别是湖北籍)来恭城经商务工人员和出租出借房屋的出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信息上报到社区(街委)和辖区派出所。二、各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落实对外地(特别是湖北籍)来恭城经商务工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如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登记人员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同时将承租人信息报到社区(街委)。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半月内出租给湖北来桂人员的,应当立即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四、承租人须自觉遵守所在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及时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严格控制住宿人员的数量,防止交叉感染,加强自身防护,做好承租房屋内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五、对出租门面的,在半月内有湖北籍人员来恭城经商或到湖北进货的本地人员要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居家观察14日,尽量减少和避免出入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相关部门对自我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六、出租房屋内发现疫情或疑似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按照防控要求处理。七、落实“谁所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检查所有权人严格履行防控职责。八、在疫情期间,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租赁人员的监管,对武汉来桂人员和在武汉务工返乡人员进行全面排查,不漏一人,不漏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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