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加强 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县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要求 (一)禁放区域 1、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及高铁新区,其区域为:白马大桥沿滨江西路至县残联以东区域(含沿路两旁),县残联沿滨江路至燕岩大桥以北区域,燕岩大桥沿滨江东路至县卫健局以西区域,燕岩大桥至新街岔路口,县卫健局沿茶江河东段至茶江大桥以西区域,茶江大桥至高铁站,高铁站进站路口至路口村高铁桥,茶江大桥沿茶江河至县自来水厂以西区域,县自来水厂沿直线至全沙公路与叫化祖岔路口以南区域(含灰鼠岩、财贸印象小区、阳光盛景小区等),全沙公路与叫化祖岔路口沿进满塘村路至满塘大桥以南区域,满塘大桥沿西河至白马大桥以东区域。 2、除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车站等交通枢纽、公路、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 (二)限放区域、时间: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06:00 至次日凌晨00:30 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恭城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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